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6-04-27 浏览量: 

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发展、服务、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第三条  会员管理遵循自愿入会、服务为本、权利义务对等、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负责会员发展和除名的审批。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以下类别:

(一)个人会员:符合入会条件,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自然人;

(二)单位会员:符合入会条件,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荣誉会员: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成就和较高声望,经本会邀请并本人同意,由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的专家学者或知名人士。荣誉会员免缴会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邀请为荣誉会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省部级及以上领军人才、有突出贡献专家;

(四)在学术、科技、文化、教育、医疗、经济等领域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

(五)榆林籍在外发展,在各自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具有较高社会声望的人士;

(六)长期关心支持榆林发展,对榆林经济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

(七)其他经理事会认定的杰出人才。

第七条  荣誉会员邀请程序:

(一)由会长、副会长提名,或由三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

(二)秘书处整理候选人材料,征询本人意愿;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颁发荣誉会员证书。

第八条  荣誉会员享有以下待遇:

(一)免缴会费;

(二)受邀出席本会重要活动和品牌活动;

(三)本会优先宣传推介其学术成果、事迹贡献;

(四)可受聘担任本会顾问或专业委员会指导专家;

(五)享有本会普通会员的各项权利。

第三章  入会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

(二)在榆林市工作生活,或为榆林籍在外发展的人才,或关心支持榆林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十条  在满足第九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业绩突出: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奖励一项以上;

(二)职称达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学历资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技能等级: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五)创新成果:获得国家专利一项及以上(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六)管理岗位:担任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

七)获得市级以上“工匠”“驼城英才”“劳动模范”或者相应等级的荣誉称号者。

经两名以上会员推荐,在某一领域具有突出成就或较高声誉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

(二)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三)荣誉资质: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奖励一项以上;

实力保障: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五)对本会工作给予支持,愿意参与人才交流合作。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

(三)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核实;

(四)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五)批准后,申请人缴纳会费;

(六)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录入会员信息系统。

第十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榆林市英才交流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简介等材料;

(三)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四)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五)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六)批准后,申请单位缴纳会费;

(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录入会员信息系统。

第十  入会申请一般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秘书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  会员资格自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会员权利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获取本会工作信息和相关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入会权益:

(一)圈层共建:结识各行各业精英人才,构建高质量、跨领域的人脉资源网络;

(二)智汇交流:优先受邀参加协会组织的论坛、沙龙、考察及主题交流等活动;

(三)推介对接:协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公司会员,优先向省、关部门推荐,助力申报各级各类人才称号及政策支持;

(四)宣传展示:会员可优先在本会官方网站及会刊刊发个人专访、学术成果或企业品牌风采,借助协会宣传平台提升影响力。

第十  单位会员的权利由其指定的联络员或法定代表人行使。单位会员可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六章  会员义务

十九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荣誉会员除外);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及时向本会报告联系方式变更等重要信息;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

第七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  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为保障协会各项服务的优质开展与平台的良性运营,本会实行以下会费缴纳标准一次性交纳两年的会费

会员类别

会费标准

理事长单位

30000100000

理事单位

10000—20000

会员单位

2000元

个人会员

600元

荣誉会员

免缴

第二十  新入会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缴纳首期会费。

第二十  会员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缴纳会费的,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可缓缴或减免。

第二十  会费收入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专项用于会员服务和协会活动,接受监事和会员监督。

第八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  本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信息服务:推送人才政策、行业动态、活动信息等;

(二)交流服务:组织论坛、沙龙、考察等交流活动;

(三)对接服务:搭建会员与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对接平台,促进项目合作与资源协作;

(四)培训服务:依托校地合作资源,组织专业培训、能力提升等学习活动;

(五)咨询服务:提供人才政策解读、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

(六)宣传服务:通过会刊、协会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宣传推介会员及其成果;

(七)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其他服务:根据会员需求提供的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  秘书处应建立会员服务反馈机制,定期收集会员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  本会可根据会员的贡献和活跃程度,对优秀会员给予表彰或提供增值服务。

第九章  会员退出

第二十  会员退出分为主动退会和自动退会两种情形。

二十九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交回会员证。秘书处收到退会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会手续,注销其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荣誉会员除外);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个人会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单位会员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第三十  对自动退会的会员,秘书处应在确认退会情形后予以公告,并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章  会员除名

第三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二)以本会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第三十  对会员作出除名处理前,秘书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当事会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  除名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会员,并在本会网站或公众号上公告。被除名会员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回会员证。

第三十  被除名会员对除名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理事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  被除名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一章  会员档案管理

第三十  秘书处负责建立健全会员档案,实行一人(单位)一档,动态更新。

第三十  会员档案主要包括:

(一)入会申请材料或荣誉会员邀请材料;

(二)会员基本信息;

(三)会费缴纳记录(荣誉会员除外);

(四)参加活动记录;

(五)获得表彰奖励记录;

(六)违规处理记录;

(七)其他相关材料。

三十九  会员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告知秘书处更新档案。秘书处应做好会员信息保密工作,未经会员本人或单位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会员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  秘书处应依托协会网站及“榆林英才库”信息系统,实现会员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章    

第四十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4..23


🔗 来源: 网络 ✍️ 作者: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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